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问题解释(doc 28页)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问题解释(doc 28页)内容简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问题解释目录: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四、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五、关于留置部分的解释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问题解释内容摘要: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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