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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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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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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doc 13页)内容简介
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内容摘要:
  本院于某年2月23日受理原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通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针对原告某公司的起诉,被告某通公司于某年3月22日就本案提出反诉,本院于某年4月11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某年6月3日、某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年6月3日,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原委托代理人陈蕊、范利亚,被告(反诉原告)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萍、委托代理人代木想到庭参加了诉讼;某年6月21日,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叶建华、张宁,被告(反诉原告)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萍、委托代理人代木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诉称:某年9月8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双方开始就QL-1型低强度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生产与销售进行合作。经过谈判,双方于某年10月15日签订《合作协议》,就某通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00133615.0号发明专利由某通公司对某公司独占实施许可及后续的专利权转让进行了约定。由于匆忙订立协议及某公司不了解相关法律,双方订立的协议约定与谈判的真实意向存在重大区别。从文字上看只约定了双方合作生产和销售,没有明确是独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某公司一直认为该协议是独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以此为基础付款和履行协议义务,某通公司一开始口头上也答应按照独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协议,但在收取部分许可费用后为得到更多利益而否认。由此双方产生争议,某公司多次与某通公司谈判,希望能签订补充协议,但某通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回避该问题,并以某公司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协议。在某公司已支付巨额专利使用费、产品后续研发费、产品宣传和销售网络组织费的情况下,解除协议将使某公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故某公司不同意解除协议。某年12月22日和某年1月26日,某通公司两次以《告知书》和《终止合作通知》的形式单方提出解除协议,并且一直在寻找第三方以许可实施该专利,双方的合作已处于破裂的危机中,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变更双方的《合作协议》为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权转让合同;2、某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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