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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DOC 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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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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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物权法,法律制度,制度讲义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DOC 47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单元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1】物的种类(P33)
1.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动产可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普通的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具有唯一性)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2.主物与从物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3.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2009年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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