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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DOC 36页)

所属分类:
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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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DOC 36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黄金、白银、石油沥青、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螺纹钢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黄金、白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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