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税收协定(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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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税收协定(DOC 13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条人的范围
本安排适用于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
一、本安排适用于由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安排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内地: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在香港:
1.利得税;
2.薪俸税;
3.物业税。
不论是否按个人入息课税征收。
四、本安排也适用于本安排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以及适用于将来征收而又属于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的任何其它税收。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五、现有税收连同本安排签订后征收的税收,以下分别称为“内地税收”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
第三条一般定义
一、在本安排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一方”和“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税收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
(三)“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信托、合伙和其它团体;
(四)“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五)“企业”一语适用于所有形式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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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人的范围
本安排适用于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
一、本安排适用于由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安排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内地: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在香港:
1.利得税;
2.薪俸税;
3.物业税。
不论是否按个人入息课税征收。
四、本安排也适用于本安排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以及适用于将来征收而又属于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的任何其它税收。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五、现有税收连同本安排签订后征收的税收,以下分别称为“内地税收”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
第三条一般定义
一、在本安排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一方”和“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税收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
(三)“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信托、合伙和其它团体;
(四)“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五)“企业”一语适用于所有形式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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