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财务管理 >> 财务会计 >> 资料信息

营改增财务会计与管理知识分析处理(PPT 46页)

所属分类:
财务会计
文件大小:
336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营改增,财务会计,管理知识分析
营改增财务会计与管理知识分析处理(PPT 46页)内容简介

营改增财务会计与管理知识分析处理(PPT 46页)目录: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五、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六、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规定


营改增财务会计与管理知识分析处理(PPT 46页)简介:

(一)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