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原则
二、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原则
(一)国营工业企业兼并或购买其他企业,无论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原来执行何
种会计制度,应自被兼并或被出售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执行国营企业的有关会计制
度。
(二)国营工业企业被兼并或被出售,在被兼并或被出售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期间
,仍然执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办理产权转让转移手续后,执行兼并或购买方
的有关会计制度。
(三)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除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外,在财
产清理、评估以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应按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企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丧失法人资格的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应办理会
计档案移交手续,凡兼并或购买方为单个国营企业的,会计档案应移交给兼并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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