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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DOC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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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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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DOC 36页)内容简介

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DOC 36页)目录:

一、罪与非罪的界定
二、共同犯罪的界定
三、罪数的界定
四、与相关罪名的界定

 

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DOC 36页)简介: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隶属于诈骗罪,是随着现代经济进一步发展而从诈骗罪中分化出的一种新型经济欺诈罪。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即借款人以信用贷款或者担保贷款的形式向金融机构所借的信贷资金。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期,金融领域特别是银行信贷业务的犯罪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有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有的不具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取得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有的使用虚假合同或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有的持续取得贷款,用“后贷”还“前贷”,“拆东墙补西墙”,不断循环;有的取得贷款后拒不还贷;还有的明知资不抵债而买通贷款经办人员获取贷款等等,给金融机构和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指除银行以外的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具有信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地下钱庄、地下银行等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刑法规定了五种诈骗贷款的方法。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是使用徐建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时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主要指上述4 种情形以外的诸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或者借款后故意转移财产或拒不归还的;取得贷款后随即以转移资产等其他方式逃避债务,拒绝还款义务的等等。另外,骗取的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所谓“数额较大”,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行为,属于贷款诈骗的一般违法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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