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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抵扣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doc 55页)

所属分类:
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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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抵扣,凭证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抵扣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doc 55页)内容简介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抵扣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目录:
一、宁波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制度
二、关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抵扣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三、关于印发宁波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宁波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制度
五、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
九、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十、房产转让涉及的税务问题
十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抵扣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内容提要:
宁波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境内提供旅游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企业”,是指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从事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的业务,即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第五条  旅游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第六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旅游企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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