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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与调整(doc 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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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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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会计核算
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与调整(doc 34页)内容简介

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与调整目录:
一、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确认
二、免抵退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三、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四、免抵退税的会计调整
五、外商投资企业国产设备退税的会计核算

 


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与调整内容提要: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确认: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确认包括入账时间和入账金额两个方面,其确认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出口退税的所属期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出口销售额确认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额,若出口货物采用离岸价以外价格成交并记账的,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要冲减当期出口销售额。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以外汇结算出口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企业管理民币。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生产企业应当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入账时间及依据。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不论是海、陆、空、邮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  的代理费应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3)来料加工复出口,以收到成品出运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按外商来料的原辅料是否作价,在核算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对不作价的,按工缴费收入入账;作价的,按合约规定的原辅料款及工缴费入账。对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它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复出口的,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委托企业可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受托企业在收取委托企业加工费时据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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