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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规复习相关资料(doc 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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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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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期货
期货法规复习相关资料(doc 27页)内容简介
期货法规复习相关资料内容提要:
1.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 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3. 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4.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5.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6.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7.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的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9.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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