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管理规范(doc 7)
个人所得税法管理规范(doc 7)内容简介
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二、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四、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七、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八、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九、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
十、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
十一、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十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十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十四、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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