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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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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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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标准守则
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doc 7页)内容简介

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内容提要:
本交易所认为本标准守则(基本原则及规则)旨在提供指引而并非硬© 规则。标准守则制订妥善处理发行事宜的最低标准,发行人应按此衡量一般守则。原则上,董事均应尽量保证其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所有交易均按标准守则进行。
……

标准守则的目的,是就该等情况何时发生一事而向董事提供指引。标准守则第5及6条规则(规定须作出通知)补充香港发行人根据证券(公开权益)条例第二十九条所须承担的责任,规定须保存董事拥有发行人证券权益的登记册,标准守则第5及6条规则并可协助发行人履行其法定责任。
标准守则最重要的作用,在于规定凡了解或参与计划中的收购或出售事项(本交易所上市规刖第十四章界定为须予公布的各项交易或属于可影响价格者)的任何洽谈或协议的董事,应自其开始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直至发行人于报章上刊登或以其它适当的公布方式正式宣布该等事项的期间,禁止买卖发行人的证券。并无参与该等事项的董事应注意,倘可能存在可影响价格的数据,则其亦不应在同一期间买卖发行人的证券。
……

就本标准守则而言,倘在给予期权时已决定行使该期权的价格,则给予董事期权认购或购买其公司证券将被视为该董事本身进行交易。然而,倘给予董事期权的条件为在行使该期权时方决定行使的价格,则行使期权时方被视为进行交易。
倘董事将投资基金交予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即使已授予全权决定权,基金经理于建议买卖发行人的证券时仍须受董事同等的限制及须遵循同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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