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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研究 (DOC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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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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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研究 (DOC 10)内容简介

 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而其迅猛发展却是在美国。在世界各国证券投资基金中,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在资产总值上占59.82%。至2000年底,美国共同基金为8027只,每只基金资产的平均规模达到9.05亿美元左右,而除美国以外的基金资产规模平均每只为1,08亿美元。美国基金业的繁荣兴盛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作为中坚力量的基金公司,因此,研究美国基金公司成熟高效的治理结构,借鉴其先进的运作经验,杜绝其现存的弊端,对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的逐步完善具有“后发优势”的意义。

  美国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分析

  一、治理模式及运作主体

  自1924年起,美国共同基金即采取公司型治理模式,1940年以后出台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法律进一步明确了按照公司型制度来运作管理共同基金的有关细节。在公司型治理模式下,共同基金首先是一个法人组织机构,该机构由投资顾问公司和其它发起人共同发起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方式在基金单位发售达到规定最低数额后设立.但共同基金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之处在于它通常没有自己的雇员,只设立一个基金董事会来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而各项具体运作事务主要是委托其它公司完成。具体运作主体如下(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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