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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税负问题研究(DOC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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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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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税负问题研究(DOC 9)内容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种类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但《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一些具体内容由于纳税人资格的不同,即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可能出现增值税税负高低有别的情况,因此,在实际中出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与小规模纳税人资格互换的现象,一种情况是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另一种情况是已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增值税纳税人想减轻增值税税负。那么,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税负为什么会出现差异,企业可以不可以选择纳税人资格,纳税人如何在这方面进行税务筹划能够合法地节约税收支出,以达到减轻增值税税负的目的?本文将对此进行一些探讨和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有两条:定量标准:年销售额。定性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高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除此之外,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征收增值税。而一般纳税人则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其会计核算健全,能正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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