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PPT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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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PPT 47)内容简介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江苏省税务培训中心
崔洪亮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13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基本概念)
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拍卖、变卖抵税财物,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的买卖方式。
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被执行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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