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财务管理 >> 税务规划 >> 电子书信息

名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法规大全(doc 125页)

所属分类:
税务规划
更多资料:
更多 “税务规划”资料
下载要求:
10 学币或VIP (现在购买)
总计下载:
文件大小:
433 KB
更新时间:
2009-9-9 17:24:33
下载地址:
  
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法规大全(doc 125页)内容简介

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法规大全目录:
一、综合类法规
二、收入类法规
三、扣除类法规
四、资产类法规
五、减免税类法规
六、非居民企业
七、特别纳税调整
八、其他类法规

 

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法规大全内容摘要:
一、综合类法规
1、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便于企业执行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新会计准则),协调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现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七日


................................................

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法规大全(doc 125页)简介结束,点击下载 阅读全部内容
财务管理导航:
财务制度 财务报表 财务会计 预算编制 税务规划 财务报告 财务分析 内部控制 审计资料 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 信用管理 投资管理 财务经理 公司理财 财务战略 财务知识 财务管理案例 财务表格 股票证券 企业融资 专题分类 管理词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收费说明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栏目导航 | 联系我们 | 帮助说明 粤ICP备07514871号 Copyright © 2004-2010 精品资料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