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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质量投诉处理条例(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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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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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质量投诉处理条例(doc 5页)内容简介

深圳市房屋质量投诉处理条例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诉登记与受理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深圳市房屋质量投诉处理条例内容提要:
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出现争议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房屋质量缺陷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由异议人提出书面申请,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家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或三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并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各方对质量缺陷的认定均不相同的,由建设单位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确认属于质量保修范围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责成保修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限期完成保修。
(二)投诉人不接受保修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原设计单位相同资质的设计单位对保修单位提出的保修方案进行复核或重新出具方案。投诉人同意设计单位复核结论或重新出具的方案的,保修单位按此方案负责实施;投诉人不接受设计单位复核结论或重新出具的方案的,由投诉人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和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进行评审或重新提出处理方案,保修单位应当按照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认可或重新提出的保修方案负责实施。
(三)在验收时,投诉人对保修结果提出异议的,由投诉人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和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对质量保修项目或部位进行鉴定。保修单位应当按照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的鉴定结论结束保修或重新进行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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