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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DOC 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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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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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DOC 34页)内容简介
1. 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1. 案由
1.10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0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添加剂;
1.11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1生产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添加剂;
1.12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2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添加剂;
1.13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添加剂;
1.14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添加剂。
1.1一年内受行政处罚达到三次(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1.1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
1.1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1.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1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1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1.1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1.1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1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1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1.1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1.1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1.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1.1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
1.1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1生产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
1.1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
1.1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1.1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
1.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1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1.1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1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1生产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1.1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1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1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肉类;
1.1经营病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1.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
1.1聘用法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1.1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1.1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出口商审核制度;
1.1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1.1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1.1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1.1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
1.1食品生产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1.1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1.1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1食品生产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
1.1食品生产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1食品生产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1.1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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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DOC 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