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doc 8页)
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doc 8页)内容简介
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管理承接验收(以下统称承接验收),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为目的的检查验收。
第四条 承接验收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供水、供电、供气及信息传播入户,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均能够正常使用;
(三)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
(四)房屋幢、户编号经有关部门确认;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承接验收的时限
(一)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交付前30日内,与受聘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
(二)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30日内,会同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另有约定时限的除外)。
第六条 承接验收的主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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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管理承接验收(以下统称承接验收),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为目的的检查验收。
第四条 承接验收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供水、供电、供气及信息传播入户,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均能够正常使用;
(三)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
(四)房屋幢、户编号经有关部门确认;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承接验收的时限
(一)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交付前30日内,与受聘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
(二)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30日内,会同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另有约定时限的除外)。
第六条 承接验收的主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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