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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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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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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doc 13页)内容简介
某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内容提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原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凡胜,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汕可,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国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旭,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鲁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2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崂山国土资源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孟凡胜、赵汕可,乾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国锋、委托代理人马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29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报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200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该请示称:根据《崂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区拟批次转用北宅街道办事处沟崖村园地126 666平方米、洪园村园地6667平方米,合计133 333平方米。上述用地在《崂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为城市建设用地。该批次土地办理农转用手续和征归国有后,我区将按照土地审批权限和具体建设项目另行审批。后青岛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报送青政地发 [2000]267号《关于崂山区200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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